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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247号

陈静与史修成、江苏三维服装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静,史修成,江苏三维服装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247号原告陈静,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许顺康,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史修成,男,成年,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江苏三维服装集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史修成、江苏三维服装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静未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