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247号原告陈静,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许顺康,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史修成,男,成年,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江苏三维服装集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史修成、江苏三维服装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静未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