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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5号

丁玉柱与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玉柱,丁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5号

原告:丁玉柱,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丁玉龙,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丁玉柱与被告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丁玉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丁玉柱负担。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