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89号
原告:虞某,农民。
被告:徐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虞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虞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虞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
虞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89号
原告:虞某,农民。
被告:徐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虞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虞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虞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