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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861号

纳基穆力·皮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纳基穆力∙皮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861号罪犯纳基穆力∙皮斯(英文姓名NAKIMULIPEACE),女,32岁(1982年11月24日出生),乌干达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B0801959;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5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纳基穆力∙皮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高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月,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纳基穆力∙皮斯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纳基穆力∙皮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纳基穆力∙皮斯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纳基穆力∙皮斯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纳基穆力∙皮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纳基穆力∙皮斯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纳基穆力∙皮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纳基穆力∙皮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0起至2032年5月19日止),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