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凤埔乡西溪振恒竹木制品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卢泽俊,厂长被执行人南平市久合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伟,经理。关于古田县凤埔乡西溪振恒竹木制品厂申请执行南平市久合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久合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