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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号

原告张文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文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号原告张文录,男。委托代理人张兴东,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外衡,该公司负责人。地址:湖南省永乐江镇五一北路5号。委托代理人张杰,男。

原告张文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文录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峰

人民陪审员  谢安林

人民陪审员  许维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陈罗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