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周某,女,197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