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献民初字第966号

张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周某,女,197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