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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执字第593-1号

孙英申请执行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叠民执字第59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英,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593-1号

申请执行人:孙英。

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B座30层B3003。

法定代表人:李活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英申请执行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