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颜某某,女,汉族,1958年8月2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蜀雁,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8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6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镇。
负责人:刘发琼。本院收到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何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颜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晓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