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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7-1号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竺支行,厦门芬妮斯工贸有限公司,黄富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竺支行。负责人陈庆龙,行长。被执行人厦门芬妮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富元。被执行人黄富介,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竺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芬妮斯工贸有限公司、黄富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荣雄

代理

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