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499号被执行人谭令梦,男,关于被执行人谭令梦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谭令梦应缴交罚金5000元,因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2月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缴交罚金5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合共5050元,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房产、国土、车管及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人民陪审员 梁卫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永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