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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952号

申请执行人孙丕鑫与被执行人叶茹丽、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丕鑫,叶茹丽,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952号申请执行人孙丕鑫。被执行人叶茹丽。被执行人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茹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丕鑫与被执行人叶茹丽、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漳州市平和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委托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