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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361号

程树平与杜吉亮、杜永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吉亮,程树平,杜永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吉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树平。原审被告杜永吉。

上诉人杜吉亮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4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吉亮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吉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杜吉亮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杜吉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裕华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