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吉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树平。原审被告杜永吉。
上诉人杜吉亮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4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吉亮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吉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杜吉亮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杜吉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裕华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