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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503号

申请人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郭文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隆,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文智,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新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文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文山

审判员  周世亮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