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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三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魏忠雨与被上诉人周敬金、原审被告张克峰、原审被告季朝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忠雨,周敬金,张克峰,季朝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三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忠雨,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敬金,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张克峰,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原审被告季朝良,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

上诉人魏忠雨与被上诉人周敬金、原审被告张克峰、原审被告季朝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魏忠雨不服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忠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忠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魏忠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魏忠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徐亚超

代理

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