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任长兴,男,52岁,汉族。被告胡建彬,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长兴与被告胡建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长兴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任长兴以与被告胡建彬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任长兴负担。
审判员 余明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