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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599号

任长兴与胡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长兴,胡建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任长兴,男,52岁,汉族。被告胡建彬,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长兴与被告胡建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长兴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任长兴以与被告胡建彬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任长兴负担。

审判员  余明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