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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79号

原告陈力与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力,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陈力,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委托代理人熊强,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法定代表人刘友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力与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力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力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陈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歆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