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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立终字第13号

汤桂萍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桂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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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立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汤桂萍,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

上诉人汤桂萍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5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刘军林是雇佣关系,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提交了自己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等证据,区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二被起诉人赔偿损失的诉请,无证据证实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指令肃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上诉人汤桂萍的起诉,符合���律规定,肃州区人民法院应登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肃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海琮

审 判 员  丁丽华

代理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伟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