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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5727号

左亮与上海云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左亮;上海云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727号申请执行人左亮,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云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左亮与被告上海云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日作出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6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亮于2014年10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社保费用人民币3,04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云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虚假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实际经营地不明,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664号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彦

审判员 顾宏胜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