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727号申请执行人左亮,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云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左亮与被告上海云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日作出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6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亮于2014年10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社保费用人民币3,04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云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虚假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实际经营地不明,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664号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彦
审判员 顾宏胜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