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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子明、罗利英、晁玉平、吴世群、邵爱明、邱凤端、赵贵安、赵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邓子明,罗利英,晁玉平,吴世群,邵爱明,邱凤端,赵贵安,赵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

负责人:刘爱国,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邓子明,男,瑶族,广东始兴县人。

被执行人:罗利英,女,汉族,广东始兴县人。系被执行人邓子明的妻子。

被执行人:晁玉平,男,瑶族,广东始兴县人。

被执行人:吴世群,女,瑶族,广东始兴县人。系被执行人晁玉平的妻子。

被执行人:邵爱明,男,瑶族,广东始兴县人。

被执行人:邱凤端,女,汉族,广东始兴县人。系被执行人邵爱明的妻子。

被执行人:赵贵安,男,瑶族,广东始兴县人。

被执行人:赵春梅,女,瑶族,广东始兴县人。系被执行人赵贵安的妻子。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子明、罗利英、晁玉平、吴世群、邵爱明、邱凤端、赵贵安、赵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韶始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邓子明、罗利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借款本金36736.29元及利息10224.96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9月1日,其后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被执行人晁玉平、吴世群、赵贵安、赵春梅、邵爱明、邱凤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名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487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局查询,发现发现被执行人罗利英有存款3000元、赵春梅有存款1300元、邱凤端有存款200元和晁玉平有存款1200元,已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另发现被执行人晁玉平有粤XX**号牌车辆一部,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八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子明、罗利英、晁玉平、吴世群、邵爱明、邱凤端、赵贵安、赵春梅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宇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