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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009号

王林与仇振红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林,仇振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王林。被告仇振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仇振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艳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