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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执字第2179号

纪庆乐与刘建春戚洪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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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莒执字第2179号申请执行人纪庆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刘建春、戚洪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7月2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建春于2014年1月10日将执行款35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交付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戚洪起已去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的纪庆乐与刘建春、戚洪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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