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全,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15时15分,被告人陈国全酒后无证驾驶黑BLJ2**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哈拉海乡中学门前道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国全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被告人陈国全于2014年6月19日在龙江县哈拉海乡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书证、被告人供述、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国全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国全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国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国全饮酒后无证驾驶黑BLJ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哈拉海乡中学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国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属醉酒驾驶��动车。被告人陈国全于2014年6月19日在龙江县哈拉海乡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国全的自然人身份;2.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陈国全被抓获到案。(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国全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19日吃午饭期间,其饮二两半白酒和一瓶啤酒后,驾驶奇瑞轿车行驶至哈拉海中学门前被执勤交警查获。(三)鉴定结论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鉴定人陈国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02.8mg/100ml。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国全无证驾驶机动车,酌定对其从��处罚。陈国全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明鑫
代理
审判员 窦仕彩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