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07号
原告:陈再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赵祁。
被告:广州白云山航空客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昌。本院审理原告陈再荣诉被告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白云山航空客货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再荣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再荣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志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卓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