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刘跃芳,女,生于1963年6月1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唐怀英,女,生于1978年1月2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芳诉被告唐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芳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跃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跃芳负担。
审判员 李剑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