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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珊商初字第79号

夏盛敏与杨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盛敏,杨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珊商初字第79号

原告:夏盛敏,经商。委托代理人刘方亮。

被告:杨士国,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盛敏与被告杨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盛敏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盛敏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盛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盛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炜

人民陪审员  王美东

人民陪审员  周圣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