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珊商初字第79号
原告:夏盛敏,经商。委托代理人刘方亮。
被告:杨士国,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盛敏与被告杨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盛敏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盛敏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盛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盛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炜
人民陪审员 王美东
人民陪审员 周圣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