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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二初字第585号

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凤波、关亚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凤波,关亚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585号

原告: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律师。

被告:徐凤波,男,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关亚彬,男,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凤波、关亚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050.00(包括案件受理费10,0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扬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侯利平

审 判 员  李慧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邹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