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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96号

董方兵与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方兵,胡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董方兵,农民。被告胡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方兵诉被告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方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黎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兴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