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羊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某诉被告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羊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茆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羊某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陈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正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