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318号

桑政与浦城县兴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桑政,男,1948年9月1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浦城县兴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陈秀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政与被执行人浦城县兴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的现有财产变现处置困难需要较长时间,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建英

审 判 员  徐如明

代理

审判员  丁昌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