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915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电话:。被执行人南通吴窑台商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镒宏。关于刘飞与南通吴窑台商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55246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本案标的较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刘飞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