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敏与被告李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德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坤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敏与被告李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德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