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80-1号
原告:骆继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桂再有,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蒋春妹,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宁执他字第0008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骆继亮申请解除对被告桂再有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50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桂再有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50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