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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他字第00080-1号

骆继亮与桂再有、蒋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继亮,桂再有,蒋春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80-1号

原告:骆继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桂再有,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蒋春妹,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宁执他字第0008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骆继亮申请解除对被告桂再有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50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桂再有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50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