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53-1号

余德功与王有德、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德功,王有德,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53-1号

申请执行人:余德功,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南苑新村4幢203室。

委托代理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有德。

被执行人: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金三角大华农贸城2幢16-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德,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余德功与王有德、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余德功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因本案主要财产在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辖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指定执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指定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志锋

审 判 员  张大文

代理

审判员  黄继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多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