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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32号

李聪龙、张文艺、林炳松与赖炫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聪龙,张文艺,林炳松,赖炫宏,平和县开思宇七彩虹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李聪龙,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张文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炳松,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赖振雄。被告赖炫宏(曾用名赖水旗),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第三人平和县开思宇七彩虹网吧,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安厚镇市场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聪龙、张文艺、林炳松与被告赖炫宏、第三人平和县开思宇七彩虹网吧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聪龙、张文艺、林炳松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聪龙、张文艺、林炳松以现原告自愿与被告赖炫宏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聪龙、张文艺、林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7元,减半收取693.50元,由原告李聪龙、张文艺、林炳松负担。

审 判 长  邱德利

代理

审判员  黄伟兵

人民陪审员  张荣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