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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47号

杨世辉与孙玉华、李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世辉,孙玉华,李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杨世辉。被告孙玉华,下落不明。被告李建军,教师。

原告杨世辉与被告孙玉华、李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依

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世辉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 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