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杨世辉。被告孙玉华,下落不明。被告李建军,教师。
原告杨世辉与被告孙玉华、李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依
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世辉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 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