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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618号

孙卫东与淮安润东之福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卫东,淮安润东之福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孙卫东,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被告淮安润东之福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委托代理人谢天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东诉被告淮安润东之福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孙卫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卫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晓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家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