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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08号

黄汝亮与杨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汝亮,杨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黄汝亮。被告杨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汝亮与被告杨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汝亮撤回对被告杨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宝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