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黄汝亮。被告杨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汝亮与被告杨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汝亮撤回对被告杨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宝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祥 微信公众号“”
黄汝亮与杨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黄汝亮。被告杨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汝亮与被告杨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汝亮撤回对被告杨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宝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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