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谷某某,女。被告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新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英洁 更多数据:
谷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谷某某,女。被告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新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英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