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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331号

赵士山与王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士山,王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赵士山。委托代理人闫长蕊,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山与被告王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士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凡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