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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终字第468号

努尔加罕·则日普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麦合图拜·玉苏普,努尔加罕·则日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46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曾用名美合布巴),女,55岁(1960年1月12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2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曾用名努尔古丽),女,42岁(1972年11月20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8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全部财产,2009年12月21日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2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努尔加罕·则日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2478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维吾尔语翻译麦××担任本案翻译,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麦合图拜·玉苏普及原审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7月22日,贺×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贩卖毒品的线索并向努尔加罕·则日普约购毒品,后由公安机关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向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提供毒品,后二人将毒品分成2包。当日14时许,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在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号楼×室内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贺×出售1包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又在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身边的地上起获毒品1包。上述2包毒品均系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提供。经鉴定,上述2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净重9.77克。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2日13时许,努尔加罕·则日普给其打电话让其找她商量件事,其就去努尔加罕·则日普的住处了。其到时屋里有努尔加罕·则日普和塞×,其和他们说了会儿话后来了一个汉族女的,努尔加罕就和汉族女的聊天,其没注意她们说了什么,之后汉族女的就走了,开门时警察就进来把其抓了。2、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2日12时左右,一个汉族女的给其打电话要买5克海洛因,其答应了,但其当时没有毒品,其就给朋友麦合图拜·玉苏普打电话问她有没有毒品,要5克。麦合图拜·玉苏普说她只有10克,一会儿给其送来。过了一会儿麦合图拜·玉苏普就来了,进屋后她拿出1包10克的海洛因,其说对方只要5克,其二人就把毒品分成2包,1包用红色塑料布包着,另1包用白色塑料布包着,每包有5克左右的海洛因。过了一会儿,汉族女子来了,她进屋后,其先给她介绍了一下麦合图拜·玉苏普,告诉她麦合图拜·玉苏普是其姐姐,毒品就是麦合图拜·玉苏普给其的。汉族女给其2500元钱,其把钱藏在内衣里,之后其给了汉族女1包红色塑料包毒品,汉族女走时一开门,警察就进来把其和麦合图拜·玉苏普、塞×抓了,警察抓其的时候其把另外1包白色塑料包的毒品扔到了地上。其和麦合图拜·玉苏普说好了1克毒品其挣50元钱,汉族女子给的钱其还没来德及和麦合图拜分就被抓了。3、证人姚×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一个叫贺×的人到派出所反映一名新疆女子贩卖毒品海洛因,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此人抓获。经请示后贺×在派出所内给新疆女子打电话约购5克的海洛因,共2500元,对方同意并让贺×到朝阳区弘善家园交易。之后其和周×、马×与贺×一起前往弘善家园,当日14时左右,其到了弘善家园,贺×进屋进行交易,其在门口设伏,大约几分钟后,贺×把门打开,其见门开了就冲进屋,屋里有两女一男三个人,其将三个人控制住,贺×指着一个较瘦的新疆女子说那个人就是卖给她毒品的人,并说新疆女子把钱放在内衣里了,其对那名女子进行检查,从那名女子的内衣里起获了2500元。在其进屋抓新疆女子时,该女子将身上的1包毒品扔在地上,被民警起获,经审查,该女子承认是她扔在地上的。4、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姚×的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贺×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其到万寿路派出所举报一新疆女子贩卖毒品的线索并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将此人抓获。其在派出所内给新疆女子打电话约购了5克海洛因,共2500元,对方让其到她的住处进行交易。民警给了其2500元用于交易,之后其和民警一起到达新疆女子居住的朝阳区弘善家园,并约好进屋交易,民警在门口设伏,等其出门时民警进屋抓新疆女子。其进屋后看到除了新疆女子外还有一男一女两个新疆人,与其交易的新疆女子给其介绍另一个新疆女子是大姐,给其的毒品就是大姐给她的,其叫了一声大姐,对方答应了一声就没再说话了。其将事先准备好的2500元钱给了与其交易的新疆女子,新疆女子给了其1包用红色塑料膜包裹的海洛因,其接过后与新疆女子聊了几分钟,就准备走了,其打开门,这时设伏在门口的民警就冲进屋把两女一男新疆人抓了。6、证人塞×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13时左右,有一个女的给努尔加罕·则日普打电话要买5个毒品,每个500元,总共2500元,努尔加罕·则日普答应了。挂了电话后努尔加罕就给麦合图拜·玉苏普打电话,其听着是有人要买毒品,让麦合图拜·玉苏普把东西送过来,过了一会儿麦合图拜·玉苏普就来了,她进门后就和努尔加罕·则日普去了卧室,当时卧室门没有关,其在大厅看见麦合图拜·玉苏普给了努尔加罕·则日普1包东西,其就进到卧室,看见努尔加罕·则日普把东西分成2包,用红色和白色塑料布包的。大约14时许,买东西的女的给努尔加罕打电话,努尔加罕·则日普让她上楼,进屋后,其看见努尔加罕·则日普给了那女的1包之前分好的用红色塑料袋包好的东西,对方给了努尔加罕·则日普2500元,努尔加罕·则日普把钱塞进了内衣里,女的走时一开门警察就进来把其抓了。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2包粉末状物品及人民币2500元予以扣押。8、起获的毒品、毒资照片,证实从举报人贺×处起获的1包红色塑料布包装的毒品情况,努尔加罕·则日普扔到地上后被起获的1包白色塑料布包装的毒品情况以及从努尔加罕·则日普处起获的2500元毒资的情况。9、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举报人贺×处起获的1包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净重4.51克;从努尔加罕·则日普扔到地上的1包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净重5.26克。10、侦查实验,证实民警从努尔加罕·则日普处起获的135××××4188的手机号码正是努尔加罕·则日普联系举报人贺×的手机号码。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努尔加罕·则日普的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对麦合图拜·玉苏普的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12、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分别对努尔加罕·则日普、麦合图拜·玉苏普的住处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13、通话记录照片,证实举报人贺×与努尔加罕·则日普及努尔加罕·则日普与麦合图拜·玉苏普的通话记录情况。1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2日14时许,民警在朝阳区弘善家园×号楼×室将努尔加罕·则日普抓获,并起获了努尔加罕·则日普扔到地上的1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当场将屋内的麦合图拜·玉苏普抓获。15、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努尔加罕·则日普的前科情况。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伙同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二人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努尔加罕·则日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麦合图拜·玉苏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麦合图拜·玉苏普的上诉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努尔加罕·则日普找其是去聊天的,其没有贩卖毒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麦合图拜·玉苏普所提原判事实不清,努尔加罕·则日普找其是去聊天的,其没有贩卖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当中,不仅有努尔加罕·则日普供述其所贩卖的毒品系麦合图拜·玉苏普提供,且有证人贺×、塞×的证言予以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麦合图拜·玉苏普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于麦合图拜·玉苏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麦合图拜·玉苏普伙同原审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麦合图拜·玉苏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努尔加罕·则日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二人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麦合图拜·玉苏普、努尔加罕·则日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二人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努尔加罕·则日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对二人酌予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麦合图拜·玉苏普、努尔加罕·则日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麦合图拜·玉苏普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代理

审判员  李春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静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