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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南京明新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尚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明新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尚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明新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新和源建材市场C楼二层6、7)。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金国,男,1956年5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德山,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尚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纬三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玉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咏毛,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明新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尚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汤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南京明新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江苏尚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明新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明新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3574元,由南京明新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劲松

审 判 员  刘阿珍

代理

审判员  夏奇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