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林宗华,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叶玉香,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宗华与被告叶玉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宗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发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