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546号申请执行人石小红。电话:.被执行人张岳梅。电话:.被执行人石国平。电话:.关于石小红与张岳梅、石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775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岳梅、石国平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石小红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待2015年春节(过正月)后再行协商解决。
二、若逾期,则仍按元判决���行。申请人石小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刘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