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潘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建设中路。
被告:谢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察院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免交。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