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夹江民初字第291号

潘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潘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建设中路。

被告:谢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察院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免交。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