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崔立波,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赵家鹏,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占清,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波与被告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立波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林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双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