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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45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林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645)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4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勇,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涛,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