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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324号

王益官与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益官,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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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王益官,���职业。被执行人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3号楼5门102室。申请执行人王益官与被执行人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305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230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物品,且已进入评估程序。本案的处理需待另案评估拍卖的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艾文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