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6号原告余清华,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温万辉,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清华与被告温万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清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余清华与被告温万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余清华负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