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执行字第1918号

应凤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凤珠,黄喜珠,范佳微,范传开,官昌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18号申请人应凤珠,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喜珠,女,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范佳微,女,200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范传开,男,200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官昌禄,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关于应凤珠、黄喜珠、范佳微、范传开申请执行官昌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调确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官昌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调确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